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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文靜)昨日,市水務局宣佈修改《北京市超定額計劃用水累進加價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》中的征收標準條款。改變了之前“一刀切”的方式,按不同供水方式,對用水超標單位收取不襯衫同標準的加價費用。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水單位如超出用水指標用水,最高將按照水資源費的十五倍標準收取。
  此前《北京市超定額計劃用水累進加價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》中,加價費用的征收標準為:超出規定數量20%(含本數)以下的部分,按膠原蛋白照水價的一倍標準收取;超出規定數量20%至40%(含本數)的部分,按照水價的二倍標準收取;超出規定數量40%以上的部分,按照水價的三倍標準收取。
  此次修改,針對不同供水方式的用水單位其征收標準也開始有較大的不同。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水單位,其加價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不變。但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水單位征收標準大大提高:超出規定20%(含本數)以下的部分,按水資源費的五倍標準收取;超出規定數量20%至40%(含本數)的部分,按水資源費的十倍標準收取;超出40%以上的部室內裝潢分,按水資源費的十五倍標準收取。  (原標題:自備井如用水超標最高15倍標準收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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